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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预防非典)第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
(预防非典 第1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告,为最大限度实现全市无疫区和无交叉感染的防治目标,特通告如下:
  一、凡驻市各社会医疗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站)、医务室,在防非典期间一律不准接受发热病人就诊。
  二、一旦发现发热病人要主动向发热患者提供口罩,并说服发热患者到我市指定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三、实行严格报告制度,发现发热患者,应及时向辖区卫生防疫站报告。
  四、各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加强非典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应穿卫生工作服,戴口罩。
  五、药店向顾客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等处方药时,必须登记购药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医疗器械。
  六、各社会医疗机构、药店如违反本公告规定,一经查实,将由有关部门吊销其医疗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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