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原有纳税人因改制、合并、分离、迁移等原因需变更机构名称、调整经营范围、改变核算办法、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出现涉及跨区县纳税业务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税务登记:
1、所有机构全部迁移到另一区县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有关票证,注销税务登记后,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2、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到另一区县,并且迁达地有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的,迁移机构应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迁移到另一区县,但迁达地既没有办公场所又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只是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纳税人仍应向原有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迁达地国税机关不得受理其税务登记事项。
4、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到另一区县,但迁达地只有办公场所,而生产经营场所仍在原迁出地的,生产经营场所除按规定向驻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迁出机构还应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新设立的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总机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不在总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应向分支机构和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总店和分店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愿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单独设立的办公场所与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时,方可在办公场所驻地向国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1、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2、主要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在办公场所内从事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3、在驻地银行开具基本账号,办理机构的日常货币结算业务。
对单纯为了骗取某些优惠政策或逃避税收管理,到外区县临时设立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办公场所,不得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纳税人应当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款的计算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