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跨区县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明确税收征管职责,减少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准确划分区县局之间的税收征管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按照公平、效率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国税部门之间税收征管范围的界定,应当以各级政府划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和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税收管理。
第三条 全市国税部门所辖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经市局以上(含市局)国税机关批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税款和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纳税的纳税人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
1、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2、生产场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3、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4、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5、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6、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
本办法所称总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而相对于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
(二) 在全市范围内虽不实行统一核算,但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的纳税人。
(三) 跨区县从事连锁经营的纳税人。
第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 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论实行统一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分别向总机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