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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青办发[2003]006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驻青部队机关:
  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发生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要求,从预防控制疫情传入入手,制定了相应的防治预案和实施方案,建立了完善的领导、技术指导和应急组织,狠抓了卫生检疫、疫情监测、宣传教育、预防性消毒、救治准备等工作。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防治“非典”领导小组会议等,进行研究部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杜世成同志提出了“堵、防、教、治”和“有必知、知必报、报必接、接必办、办必准确无误”的要求。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同志提出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全力做到没有一例“非典”输入我市;一旦发现有“非典”输入,要全力做到不发生传播和蔓延;在救治过程中,要全力做到医护人员不被传染。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深入到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饭店、娱乐场所、交通路口督导检查防治非典工作,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我市是沿海开放和旅游城市,人员往来频繁,防治难度较大,目前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治“非典”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将防治“非典”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动态,及时主持研究防治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本市。
  二、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领导体系。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各区市委、政府负责辖区内防治工作的落实,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所在区市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当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队伍,不论单位归属,均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实行资源整合,有效利用。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卫生部门要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策略与办法,统一调配医疗队伍,积极救治患者。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经贸部门要积极筹备和组织生产防疫物资、设备、消毒药械,保证供应。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健全海陆空检疫关卡,完善检疫防线。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要在铁路、航空、码头、车站等进出口设卡检疫,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的各种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乘客和乘务人员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由乘务人员收齐,交检疫人员。如发现有发热等症状者,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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