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办法申请欠薪垫付: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凭证;
4.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书或清算报告;
5.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偿还垫付欠薪的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由人民法院出面并提供下列材料,作为企业或职工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凭据:
1.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金办公室给予垫付欠薪的函件;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生效的裁判文书;
4.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使用欠薪保障金的,由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证明。
保障金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七、垫付数额的核定
(一)保障金办公室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其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发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核发数额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每户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八、垫款的拨付与使用
保障金办公室核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拨付垫款: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清算组织指定的专用账户,由清算组织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账户;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法院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账户;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垫付款项,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指定的账户,由该部门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