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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
  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
  2.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企业因情况变化而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可向保障金办公室申请办理停止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手续。
  (二)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数家企业合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的,应根据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实际户数,按户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账户内的企业状况。
  三、缴纳标准
  (一)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
  (二)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垫付范围
  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条件
  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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