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替代)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上海市劳动
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
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3号)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0]38号),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
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3号)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0]38号),现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以下称“欠薪保障金”)的收缴及使用,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金办公室”),负责欠薪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及追偿。保障金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专户管理。
二、收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