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醒函
(鲁价检函[2003]53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省医疗及药品经营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个别部分地区发生了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导致全省部分相关商品尤其是药品价格出现不同幅度的异动,影响了医药产品价格秩序的稳定。为规范医疗及药品经营单位机构的价格行为,保证我省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工作的顺利进行,山东省物价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就当前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问题,郑重提醒如下:
一、医疗及药品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保持医药产品价格稳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计委《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守法意识,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二、医药机构进行价格活动,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策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对于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有关的商品,凡是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在政府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和措施,不得擅自变动,随意涨价。
三、医药机构销售药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公示牌。价目表、公示牌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医药机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夸大防治非典型性肺炎药品疗效,蒙骗消费者;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诚实相关药品价格;不得借防治非典型性肺炎之机,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