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五、改进手段,为下岗再就业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
一是完善举措,做好税法宣传。在宣传方式上力求多样化,要充分利用税法公告、税收宣传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把国家制定的最新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要求宣传到位。对企业在办理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答,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
二是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适应下岗再就业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研究实施更加便捷实效的办税程序,大幅度简化办税手续。
三是实施多元化申报,拓宽纳税人办税渠道。
四是规范税务检查。在全市国税系统内部,统一口径进行税收检查,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可”的做法,减少对再就业企业纳税人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正常情况下对每户纳税人的检查一年不能超过一次,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创造宽松良好的税收环境和发展空间。
五是实行贴近式服务,积极为纳税人排忧解难。针对税收工作特点和纳税人的需求,积极推行“税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节假日值班制”,实行“文明用语”、“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办税厅一条龙服务”等优质服务新举措,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经济信息便利的优势,帮助纳税人寻找商机、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并帮助其健全财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开展为下岗再就业企业献计献策活动,主动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宏观决策,当好参谋。
六、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