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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意见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和县以上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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