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意见
(2003年5月7日)
各区县国税局、高新区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精神,切实作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下岗再就业工作的认识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对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税收在经济发展中杠杆作用的重要体现。为此,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规定》,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学习好、落实好、扶持好,进一步促进安置下岗失业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二、切实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通力合作务实高效,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召开例会,互相通报各自所分管的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资格认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以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劳动合同等基础资料要深入企业实地核查,严格按文件中的规定管理审批,并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各种认定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和安置人员资格条件及税收优惠期限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纳、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