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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四、实行免费的收费项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委托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学会、协会、社会团体和企业组织,下同)收取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现行标准实行减半收费的收费项目是指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开办前和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经中介机构评估、鉴定、验资、代理等发生的收费。
  实行减免的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五、凡在执行减免优惠收费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含其它服务机构),在执行公务和提供服务收费时必须严格执行减免规定,并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在其服务大厅(窗口)公示减免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公开投诉电话。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强制加入各种社团组织并收取会费或订阅报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六、各部门在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服务时,对本通知未列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应按中央和省委要求做出相应的优惠措施。各地在贯彻本通知时,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易于操作的具体办法。同时,按管理权限公布减半收取的当地管理的具有垄断性的服务性收费项目。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的和其它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取消收费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通知所涉及部门的日常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一考虑,以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九、上述减免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1: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收的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执行依据             减免

  财政部门 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工本费        川价函(2002)136号          免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川价函(2001)228号          免收
  公安部门 人力三轮车管理收费          川价字非(1990)115号         免收
       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         川办发(1999)9号           免收
  建设部门 人力三轮车城市道路使用费(成都)    川价函(1992)157号          免收
  经贸部门 推销员证书工本费           计价格(1999)627号          免收
  劳动部门 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费          川价函(1999)78号           免收
       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费        川价函(1999)78号           免收
       工人技术等级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    川价函(1999)78号           只收
       成本费                川价字非(1995)57号          免收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       川价函(1999)153号          免收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计价格(1999)406号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教材费除外) 川价字费(1999)75号          免收
       职业介绍收费             川价字费(1998)106号         免收
       劳动合同鉴证费            川价字非(1993)25号(1992)价费字268号 免收
  计生部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川价函(1999)372号          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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