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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自2003年2月20日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下发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为切实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特别是通过2002年开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土地管理和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就目前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各类园区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实行政府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组织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集中力量,确保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不走过场
  各级要认真对照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范围和重点,全面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全面清查,整体推进。
  (一)切实整顿规范好城区土地市场秩序。重点检查划拨土地非法转让问题,经营性用地采取协议出让甚至划拨供地问题;土地私下交易问题;土地闲置和非法占地建设问题等。严厉打击各种土地非法交易行为,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规范化。
  (二)大力整顿和规范城郊结合部土地市场秩序。重点检查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私下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或以旧村改造名义搞商品房开发的问题;以各种名义圈占集体土地的问题;非法转让或买卖集体土地的问题;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宅、占地建宅的问题。
  (三)认真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各类园区用地要进行统一清理、规范,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均应组织清理。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非法占用、非法转让或买卖土地行为。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严禁以科技、教育等名义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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