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房[2003]116号 2003年4月28日)
各市建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
建设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以及
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目的
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为社会公众的房地产信用信息查询和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提供有效途径;通过公开有关信息,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守法经营意识。逐步在全行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促进整个房地产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
1、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房屋拆迁事务所及白蚁防治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执业人员。
2、房地产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房地产企业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
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的要求,我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
1、统一规划
为减轻各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快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进度,我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规划设计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供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使用。
2、分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