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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的通知

  (三)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五)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或者监理中标通知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等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四)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以及重要部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
  (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部位工程、主要隐蔽工程,以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处理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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