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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的通知
(宁政发[2003]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环境保护、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五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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