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子文件归档操作由具体经办人完成,办理完毕的归档电子文件要注明一定的标识。
(三)系统管理人员应在指定的服务器上设立存放归档电子文件的物理地址,该服务器必须采取磁盘镜像备份措施。
(四)如有电子文件产生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文件,则应将数据文件与归档电子文件一起保存。
(五)档案机构具有对文档数据库的管理权。
(六)应定期将归档电子文件备份至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中。
第三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单机进行文件处理,或计算机局域网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达不到逻辑归档要求的单位,其电子文件的归档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基本要求:
(一)档案机构应与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一起制定电子文件物理归档方案。
(二)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归档方案,在电子文件产生时做出相应的归档标记。
(三)应随时在相应办文处理笺上记录经办过程中的情况。
(四)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物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应将电子档案复制至耐久性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解密后再完成上述工作。涉密电子文件应按要求单独存储在可靠的载体上,并做好相应的标识。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浏览软件。
第四十条 电子档案的存储载体类型按优先顺序依次推荐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介质。禁止使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的载体。
第四十一条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装具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全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归档后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第四十二条 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将相应的机读目录存在同一载体上。
第四十三条 归档完毕后,应建立检索目录,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网上的复制件,并将存有归档前电子文件的载体保存至少1年。
第四十四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按照《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的要求进行。将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内的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