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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确认证书,经省外经贸厅同意现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发证,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变更手续,经省外经贸厅同意现由我市和有外资项目审批权的县级市、区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进口经省外经贸厅同意现由市外经贸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随到随批。
  (四)继续执行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实施奖励的政策,提高奖励标准,加大对超基数部分的奖励力度。同时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
  (五)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外商投资网站,方便外商及时了解苏州的投资环境、政策及有关信息,并及时与政府沟通联系。
  (六)凡须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将申请材料递交至苏州工商局,统一由苏州工商局报上级部门核准。
  (七)凡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同意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可将登记材料递交苏州工商局,经授权后统一由苏州工商局办理。
  (八)凡须经“非典”疫区补充工商登记材料一时有困难的,可先提供传真件和企业承诺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九)对受“非典”影响未能按时参加联合年检的企业,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承诺报检时间可推延一个月,企业通过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有关部门不予处罚。
  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一)开设防治“非典”物资的特别通道。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出口物资随到随办,做到第一时间通关,第一时间检验,第一时间放行,紧急情况下实行“零通关时间”。
  (二)启动应急措施。对确因“非典”影响,一时难以办齐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的,凭《海关总署监管证件通知书》或发证机关传真件以及企业保函先予验放;对确因“非典”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纳金,视情予以减免;对企业的年审期限、海关监管车辆及驾驶员年审期限作适当推延。
  对需到江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办理“3C认证免办证明”、“进口机电核查书”、“进口旧机电备案”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检验检疫监管手续的企业,由苏州检验检疫局集中向上报批。
  (三)大力推进网上办公和信息化建设。对需办理减免税、通关等业务的重点企业,采取传真报送方式,避免人员在省内各地往返。苏州海关开通(0512)68298589-3231(通关)、68298589-4125(加工贸易)、68298589-4145(审价、减免税)业务值班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解答企业的咨询。同时,苏州检验检疫局积极鼓励进出口企业扩大电子报检,缩短报检签证流程。
  (四)全力支持防治“非典”物资的加工生产。对加工企业申请办理用于生产防治“非典”物资的合同备案,海关予以优先办理。市和各县级市、区需要征用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保税料件,可凭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出具的证明和原合同审批主管部门的意见先行征用,在手册有效期内由企业办理有关核销补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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