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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防治非典型肺炎与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用工问题。要严格执行招工申报制度,凡招收新员工、引进施工队伍、临时雇用民工,都要纳入统一管理,由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并报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批准后使用,各初审部门和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实行定点定向招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如需招用外地劳动力,应具备合格的住宿条件和隔离观察条件,并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当地防疫部门要做好招工场地的消毒防护工作。同时,严禁招收疫区和两周内到过疫区的人员。要执行健康检查和观察隔离制度,外地人员报到后,统一进行体检并进行封闭医学观察两周,每日测量体温,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并及时报告初审部门;初审部门要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非典防治措施。
  五、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加快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的步伐,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消除在投资机会、投资条件和要素供给等方面的人为壁垒,广泛吸引外资、民资进入,鼓励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成项目法人实施建设,加快形成国资、外资、民资“三箭齐发”的投资格局。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授权的经营管理公司或专业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建设。对有收费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要实行“拨改投”,以加快政府投资的有效增值与滚动发展。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总承包,逐步解决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合一、缺乏内在投资约束机制的问题。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

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精神,保证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期间,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提出以下措施:
  一、改进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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