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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的通知

  (二)因“非典”疫情导致企业职工家庭收入减少,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由各级政府及时纳入“低保”。
  (三)对从疫区返乡人员,一律实行免费体检;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人或被隔离人员,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并从接收的“非典”社会捐赠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给予救助,确保患者本人的治疗康复和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四)受“非典”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的,可按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办理,贷款到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
  (五)各地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六)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的部分视同实行利润处理,视同部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
  七、强化信贷支持
  (一)对受“非典”影响而出现流动资金短缺的企业以及对支持“非典”防治工作的医疗科研机构、医药化工等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同时要简化审核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确保防治“非典”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对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受“非典”影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地担保机构应给予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
  八、促进企业改制
  对在改制过程中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企业,经补充审计,对照上年同期经营盈亏,其损失部分可在该企业改制资产中核减;没有改制成本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改制收入中适当统筹补贴,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应着眼大局,积极行动,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并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就户核定,分类实施,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上述基金和收费减免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应从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减和自行消化,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各级、各部门对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千方百计减少“非典”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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