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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的通知

  (二)对公路客运行业免缴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对水路客运行业免缴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旅游营运车辆、出租汽车及城市公交行业免缴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风景名胜资源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
  (五)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六)对政府安排运输“非典”紧急物资的车辆凭省以上有关部门的通行证,免缴路桥通行费、过渡费。
  (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按年缴纳的三项费用,即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收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按年缴纳的项目减征40%,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征收,其他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免收。
  上述税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从5月1日起实施(税费所属期),凡5月1日后已征缴的收入可抵扣优惠期结束后的应缴税费、基金。
  五、实行临时性财政补贴
  (一)对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
  (二)对旅行社、涉外定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计算的参考依据为去年同期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三)对所有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的经营权证有效期无偿延长5个月。相应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相关出租车经营企业要通过与出租车驾驶员修改协议或订立临时协议的办法,保障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合理收益。
  (四)对为防治“非典”设立的定点医院和隔离观察点,给予适当补助。
  (五)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药品或用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对防治“非典”科研项目的经费,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研究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六、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一)切实维护员工权益。在防治“非典”期间,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企业不得因受“非典”影响而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含农民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含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暂时停业的,须发放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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