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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的通知

  (二)对旅游业(含旅行社、旅游景点,下同)、餐饮业、旅店业(含宾馆、招待所,下同)、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城市公交公司和客运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对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药品、用品的一线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从960元提高到1200元。
  (八)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含影院、剧场、歌舞厅、网吧,下同)、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暂缓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九)对确因“非典”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海关予以减免。
  三、免缴下列政府性基金
  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免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解困资金、人民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粮食风险基金。
  四、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餐饮、旅店、娱乐业、旅游业、集贸市场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指: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费;物理、化学检测费;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性检测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中的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风景名胜资源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治安联防费,文化市场管理费(指:电影发行放映、营业性演出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有关收费中的管理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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