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
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的通知
(苏府[2003]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克服非典型肺炎对我市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目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精神,为落实市委第45次常委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经研究,现将《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3、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克服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影响,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决定对受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施政策扶持。
  一、建立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建立的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购置必须的医疗设备仪器、一线医护人员的防护物资和公共场所的消杀物资、改善“非典”集中收治医院的治疗条件、给予“非典”病人医疗费用补助及医务人员的特殊补助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捐助,增强防治“非典”的综合能力。
  二、实行税收减免
  (一)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100元/次(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