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3]102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列入限价范围的,一律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限价水平。经营者经营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人民生活必需品、“非典”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超过2003年4月22日价格50%的,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论处。经营者不能提供4月22日交易价格的,由物价部门按照4月22日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界定的范围和本通知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单位,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有明显提价或涨价行为,但没有突破省确定幅度的,要及时进行告诫和提醒,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