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污水
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3]120号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成府[2002]94号)作了认真研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提高0.20元即:由现行的居民、机关事业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0.35元,其余用水由0.30元调整为0.50元。仍采取在自来水中加收的方式。
二、对未使用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用户,为保护地下水资源,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具体是:供水管网内的地下水用户,工业取水每立方米0.05元提高到0.15元,生活取水由0.03元提高到0.30元;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管网未达到地方的地下水用户工业取水提高到0.10元,生活取水提高到0.20元。
三、加强对在建期间收费的监管污水处理厂在建期间收费积累的国有资产,成都市价格、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管,保证安全和及时收回,并主要用于成都市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