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凡在林业“三定”时,由市(县)、区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林权权属清楚,没有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新证的,老证自动失效;凡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发生变化的,应予变更登记,发给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凡在林业“三定”后尚未登记发证,林权清楚无争议的,应予以登记发证;凡是权属争议经依法调处已明确权属,尚未登记发证的应予登记发证。
2.坚持按权属登记发证的原则。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主体一致的,由使用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利人和使用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申请。同时按照林地所在区域实行属地登记发证。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认真公开宣传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条件要求,及时将林权登记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坚持登记发证“三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4.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凡基础档案材料比较齐全、权属清楚的予以先登记发证,权属不清楚或存在林权争议的要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确定权属后再登记发证。
5.坚持自愿申请换证的原则。实行统一林权证式样,是规范林权管理,维护林权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一项措施,通过新证的换发能进一步明晰权属关系。换发林权证不是否定林业“三定”成果,不是否定原来核发的林权证的法律效力,也不是重新登记发证,要坚持自愿申请,不搞强行换证。
6.坚持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林权证发放的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要严格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取费用或另立其他明目收费。
(三)工作步骤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维护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为准绳,以历史形成的文件或协约为依据,以现有的权属为基础,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法定程序,准确核发证书。认真建立档案,规范森林资源管理行为,保证健康有序地完成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1.调查登记。由镇(场)政府、单位组织以村、组(分场)为单位开展对国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各类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申请调查和登记造册,初步确定发证对象。
2.张榜公布。以基层村组、分场为单位,张榜公布拟发证对象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及四至范围,公示不得少于30天。在此期间,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必须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
3.登记发证。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镇、场单位上报材料根据《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履行审批手续,报市(县)、区政府核发林权证。建立健全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