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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3]3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农林局《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市农林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我市高效生态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申请林木采伐,林木、林地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前置条件;是调处林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法治林、依法兴林的需要,林权证的核发将有利于维护林木、林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施分类经营和森林资源保护;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其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作为一件为民办的实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按照以下范围、原则、和步骤,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范围与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都应该登记造册,由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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