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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2003年4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本市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西安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处理直接受理的投诉案件和市投诉服务中心移送的投诉案件。
  市投诉服务中心对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就下列事项投诉:
  (一)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健全投诉网络,网络成员单位由市投诉服务中心和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组成。网络成员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及时高效处理投诉案件。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向市投诉服务中心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通过约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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