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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定我省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定我省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3]119号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1999]1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学费标准严格按中央三部委有关规定仍然继续稳定在去年学费标准水平,不得提高。
  二、各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三、学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黔价费[2002]379号)精神,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政策也应公示。
  (二)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按照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四)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事前须按照定价权限经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五、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继续按原省教委等四厅局《关于我省并轨院校实行奖、贷、勤、减、免、补的暂行办法》(黔教职通[1996]128号)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还应通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入学或终止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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