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案卷建档规范》的通知
(沪房地资执[2003]185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案卷建档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案卷建档规范
一、执法监察案件档案是指经执法监察部门立案后,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行政违法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及时按顺序整理案卷,并检查整个卷宗中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要素是否完备。在检查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归档后将整个案卷移交档案工作人员。
三、执法监察案件案卷内容应按下列顺序编排整理:
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处理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处理单);
2、立案审批表;
3、执法检查告知单(回执);
4、询问笔录(陈述笔录);
5、现场调查(勘查)笔录;
6、证据(包括土地测绘报告、各类有关凭证、合同,照片、录像、图片资料等等);
7、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8、案件调查报告;
9、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0、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公文送达回证);
11、听证笔录(包括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后);
13、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公文送达回证);
14、罚款催缴通知书;
1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含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和发文处理单;
16、强制措施记录(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7、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18、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
19、其他有关材料;
20、需保密的举报材料、领导批件、讨论笔录等。如有秘密材料,则整个案卷属秘密(机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