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⑸外经贸部项目的批准书;
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⑺进口设备清单*(有关批准文件);
⑻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⑼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⑽验资报告。
3、基本程序
退税机关应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登记手册,加盖公章后将登记手册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到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登记手册批准的采购设备填写《出口退税进货物凭证申报明细表》及《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⑴登记手册;
⑵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⑷付款凭证复印件。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须按规定将有关退税资料上报退税机关审批办理退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退税机关审批后将有关资料返回主管退税部门(除留存资料外),主管退税部门将申报资料(十项)和退税资料《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付款凭证复印件分别装订成册。
4、计算:
⑴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⑵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⑶应补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业务
基本程序
1、“以产顶进”钢材监管小组将《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和空白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到退税机关后,退税机关转交退税部门,加工出口企业应在“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⑴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黄联);
⑵列名钢材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⑶列名钢材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⑷列名钢材企业出具的钢材销售发货单原件及复印件;
⑸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⑹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