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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税管理规定(试行)

  2、需提供凭证及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⑶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⑸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⑹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⑻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业务范围
  ⑴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⑵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的政策。
  ⑶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部分,不享受退税。
  2、需提供凭证及资料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到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⑶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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