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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税管理规定(试行)

大连地区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税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5月12日)

  一、保税区业务退税
  1、业务范围
  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产品,不予退(免)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的货物,必须向征税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需提供凭证及资料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指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往保税区内由海关出具的报关单);
  ⑵海关出口货物备案清单(指货物从保税区内运往境外由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收汇凭证;
  ⑷出口发票;
  二、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1、业务范围
  利用国际金额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予以退税,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2、需提供的凭证及资料
  ⑴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⑵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⑶中标人按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⑷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还须提出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⑸还须提供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三、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按照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的出口离岸价比照出口货物全额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四、对外投资企业退税
  1、业务范围
  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视同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应退税额依对外投资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无税销售额和适用退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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