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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生产企业单证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需补缴税款。
  ㈠《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1、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已报退税部门的除外);
  ⑶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⑷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㈡《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1、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⑵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⑶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退税率一致;
  ⑷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⑸退运货物所属年度;
  ⑹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应审核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⑺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限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⑻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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