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㈢《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⑵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㈣《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该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将退税机关存查联交于企业用于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税务机关存查联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一并按出具序号排列整理,年终按资料装订要求整理归档。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业务
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运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