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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生产企业单证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㈠《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
  1、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发票;
  ⑶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㈡《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1、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⑵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㈢《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将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交于企业用于到外汇管理局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将税务机关存查联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一并按出具序号排列整理,年终按资料装订要求整理归档。
  三、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业务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㈠《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1、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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