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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生产企业单证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大连地区生产企业单证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5月12日)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业务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具体办法程序如下:
  ㈠《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
  1、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发票;
  ⑶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㈡《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1、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⑵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署退运情况。
  ⑶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㈢《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将海关存查联交于企业用于到海关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将税务机关存查联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一并按出具序号排列整理,年终按资料装订要求整理归档。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业务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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