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铁分局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费[2003]120号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贵阳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对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称重进行收费的请示》(贵铁分办[2003]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货主自愿选择计量方法的前提下,在装载作业中使用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散堆装货物时,按每吨1元的标准收取计量服务费。使用单斗装载机称重装置计量后不得再收取其他计量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应持本批复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照章纳税。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营业地点醒目位置持牌公布,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