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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防治“非典”药品、商品价格及消毒、医疗服务收费的若干管理政策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防治“非典”药品、商品价格
及消毒、医疗服务收费的若干管理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价工[2003]164号 2003年5月12日)


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3]16号《省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精神,为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对部分防治叫“非典”药品、商品价格及消毒、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若干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治中“非典”药品价格的管理政策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2、属于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不得超过公布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3、属于省物价局备案的药品,不得超过备案的最高零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有效期应当及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金银花等22个中药饮片,不得超过市物价局宁价工[2003]132号文件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5、医疗单位生产经营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用于防治“非典”处方中药饮片煎剂的零售价格,按每副处方中药饮片的价格加2元加工费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6、医疗单位生产经营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用于防治“非典”自制剂,其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关于防治“非典”商品价格的管理政策
  1、市政府指定组织企业生产供应的各种规格消毒剂和口罩,不得超过市物价局宁价工[2003]138号文件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2、南京市其它企业生产供应的各种规格消毒剂、口罩、白醋、药皂、体温表等相关商品实行差率控制,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各种规格消毒剂、口罩出厂价的最高成本利润率为15%,最高进零差率为30%,其中:批发环节的最高进批差率为15%,零售环节的最高批零差率为15%。
  3、零售单位直接从外地生产企业或批发什业购进的各种规格消毒剂、口罩、白醋、药皂、体温表等相关商品实行差率控制,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具体差率控制为:经营单位提供外地生产企业的供货发票,按供货发票的出厂价,加进零差率最高为30%确定零售价格;经营单位提供外地批发企业的供货发票,按供货发票的批发价格,加批零差率最高为15%确定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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