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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的,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上砖的销售活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并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示;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为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其设计选用的材料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必须进行设计更改。
  第十条 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墙材节能办应当检查和核定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未按规定使用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已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审批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三)监理单位为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的。
  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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