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5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心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并委托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规划、经济、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科研投入,完善配套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更多的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在耕地中取土的,应按规定予以关闭;在非耕地中取土的,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绕城高速路以内,其他区(市)县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