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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2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经贸资源〔2003〕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科技局、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制度,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首次开展清洁生产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坚持企业自主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应的验收工作。
  二、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要及时完成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的初审工作,由市经贸局(经委)于6月25日前将有关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将于7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李晓燕,电话:020-83133257、83133335(传真)
  省科技厅,陈为民,电话:020-83562395、83548587(传真)
  省环保局,陈雪英,电话:020-83134685、83549381(传真)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环保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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