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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切实做好公共环境管理的紧急通知

  二、开展非典疫情防范期间公共环境的卫生整治
  要加强对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治,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辖区各单位、各居民社区利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整治和卫生清理活动。对非典型肺炎专诊医院及隔离区周边环境,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清理垃圾和堆放在公用部位的杂物,对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设施生活垃圾堆放点、公厕要定期进行消毒。
  三、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
  各医院要加强对废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要加强现场消毒,对入场垃圾及时覆盖。所有已建成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完善消毒措施,确保处理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灭菌指标要求。对暂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城市,当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污水汇集沟渠或入河口定期实施消毒。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擅自停用设施和不落实上述规定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加强现场人员防护
  从事医疗废水处理及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焚烧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及公共设施的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的防护工作。主管部门要专项投入,保证防护需要。
  五、加强工作协调,实行属地管理
  非典型肺炎疫情防范期间的公共环境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均要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加强协作。各级卫生、防疫、城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提供支持和服务,协助当地政府、社区管理机构做好公共环境整治工作。
  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工作环节、岗位要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渎职、失职行为。对因政府或部门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引发恶性事故、造成疫情扩散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相关单位均要公布公共环境问题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网站,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受理单位不得推诿,要快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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