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切实做好公共环境管理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和控制非典型
肺炎疫情期间切实做好公共环境管理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3]5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省人民政府令162号),为有效切断各类非典型肺炎废物的环境传播途径,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就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防范期间公共环境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各类非典型肺炎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一)加强非典型肺炎医疗废水的消毒灭菌措施
  医院的医疗废水要通过处理和消毒后实现达标排放。无废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医院要立即补建废水处理设施;在设施未完善前,可临时增加医疗废水处理罐或处理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应急杀菌消毒措施。非典型肺炎专诊医院应对废水进行单独收集,调整增加投药量,消毒接触时间≥1.5小时,总余氯量>6.5mg/L,以达到消毒灭菌效果。
  医疗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的医院临床危险废物,必须进行消毒,采取焚烧或填埋处理。
  (二)严格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医院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和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隔离病房)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废物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均属于特殊危险废物,必须消毒后定点焚烧。医疗废物禁止混入普通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禁止采取填埋方式处理处置。
  非典型肺炎医疗专诊医院隔离病区的临床废物必须在专门设施焚烧,实现无害化处理。暂无专用焚烧设施的医院,要尽快建设焚烧设施,在设施完善前,可就近利用当地政府指定的其它医院已有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已实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的城市,要加强非典型肺炎医疗废物的转移管理,由当地政府指定专业队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运输路线要避开人口稠密区,实行专人、专线、专车管理,防止泄露、抛洒。非典型肺炎医疗废物要做到及时焚烧,收集贮存期不得超过24小时,贮存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进行消毒并不得露天存放。
  (三)做好隔离社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和污水消毒
  对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隔离的住户、单元楼、小区,负责隔离管理的机构要向居民发放标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垃圾袋,生活垃圾要用双层以上垃圾袋盛放,采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消毒,并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卫生防疫部门要对隔离区内污水汇集井、化粪池进行消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