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徐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若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确认的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若需改变 土地用途并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应按确认的新的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为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70~80%用于分流人员。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
  (六)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其国有净资产作价,在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确认国有净资产数额(应扣除剥离资产和提留的费用)的基础上,报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认股额下浮10%。认股总额达11%~59%且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再下浮10%;对持股额达 到或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对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可以零价出售。
  (七)改制单位租赁使用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八)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技术骨干、经营管理骨干的持股比例可高于总股本的51%。在与企业签订期股契约的前提下,对主要技术、管理骨干可实行期股等长期性的 激励措施。对经营者的持股方案,可执行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
  (九)改制后,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从2004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分别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个人交费工资为基数,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保险个人账户。改制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职工2003年12月底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十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十二)2003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工龄计算按工龄工资计算办法计算)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均可在改制转企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改制单位需补交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如一次性补交确有困难的,改制单位可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五年内分期缴款协议。仍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费用应从单位净资产中提取,净资产不足以提取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国有资产收益中调剂解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