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制后,企业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提倡改制后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本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逐步过渡到注册执业人员领衔执业。
(六)改制后,企业实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在工资分配上,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办法,按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经董事会决议,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办法。
2、完成公司制改造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如推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
3、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持股经营和期权激励制度等。
(七)有关改制的其他工作参照国办发[2000]71号、苏政发[2000]3号和苏政办发[200 0]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我市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2004年1月1日起按新的体制运行。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改制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对于单位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至改制为企业之日前尚未核销的应收账款余额,可提取5%以上的坏账准备金留作改制后的企业使用,其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审定。经财政 部门审定,改制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金。
(二)对改制前单位拖欠的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房未达标符合房改政策的住房补贴等费用,在改制时按有关规定登记确认后,可从净资产中提留。改制企 业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以及按有关规定计算以后年度10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遗属补助抚恤金,报经财政部门审定,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并上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改制单位原有应付工资结余、按有关规定应提未提的业余设计报酬可继续用于企业内部分配,也可量化给职工,转作职工股,享有所有权。
(四)在改制转企中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单位,对在职职工(不含提前退休人员)可根据其工作年限,提取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每满1年工龄提取1个月工资(以上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最多提取36个月。补偿金从单位净资产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