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力保障非典患者的救治。
对农民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在定点医院隔离观察、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所需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异地的参保非典患者,医疗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垫付,再由医疗保险按上述规定报销。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医疗救助。
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拥有我市城镇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有困难的,向就医的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汇总上报同级卫生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非典的宣传、排查经费。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宣传、排查经费由县级以上民政等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提出需求,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市直有关部门的宣传经费由市委宣传部提出需求,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五)港口、铁路、机场、公路等出入口的检查经费。由市交通口岸局提出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六)公共场所的卫生消毒经费。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提出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七)按中央和省规定,对医务工作人员的补助。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提出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付事项。
三、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要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市县两级卫生、民政等部门也要在财政部门开立账户的银行设立支出专户,以保证资金的迅速调拨和监控。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实行旬、月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句、每月终了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对经本级政府确定的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拨入专项资金专户,确保非典防治的资金需要。对不按规定足额安排并拨付资金的地区,市财政将在预算执行中等额上划资金,直接拨入市级专项资金专户,用于该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