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对外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县级)两级财政要多方筹措、科学运用资金,确保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
  根据当前非典防治形势,全市专项资金规模初步确定为8000万元,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县级3000万元。县级财政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和大连开发区各300万元,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各200万元;保税区、高新园区、度假区、长海县各100万元。
  市政府从市本级专项资金中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和旅顺口区按其专项资金额给予等额配套补助,对其他地区按其专项资金额给予50%的配套补助。市政府对各地区的配套补助中,包括由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统一采购无偿调给的防治设备的价款。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县两级财政动用预备费追加的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的资金;中央、省财政非典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可用于非典防治的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使用范围、分级管理。资金的总规模将根据全市防治非典工作的需要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向疫情发生地区,农村、困难地区,易感人群较多地区和防治一线倾斜,要坚持发挥医疗资源整体作用,要保证非典防治设备装备统一调度使用,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非典诊断、隔离,建立发热门诊,输送患者车辆、治疗设备及防护用品等购置经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部门在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设备作用的基础上提出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于急需购置的非典防治设备和防护用品,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卫生部门或医疗防疫单位迅速自行采购。
  (二)防治非典药品储备的贴息。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确定下达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计划;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具体的储备企业;储备计划和储备企业确定后,由储备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储备企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