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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农业特产税全部改征农业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特产 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原则
  (一)统一税制。对在本市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征农业税。
  (二)减并税目。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食用菌、贵重食品税目和非机动船捕捞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
  (三)降低税负。对农业特产品收入统一按农业税计征标准征收农业税。征收时,根据其收益情况,并本着从轻核定的原则,确定计征税额。对土地上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一律按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农业税计征标准征收农业税。对其他方式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比照农业税计征标准实行定额征收。
  (四)规范征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核定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税额,并落实到农户。对于通过加大农业特产品生产过程中资金、劳动等 要素投入而增加的收益不增加税收,其税负调整与粮食作物农业税同步进行。税款征收全面实行到户管理,采取定时定点征收和纳税大厅相结合的方式。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计征方法
  (一)在未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的耕地(园地)上生产的水果、干果、蚕茧,大棚等设施农业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开挖鱼塘等养殖的水产品收入,统一按农业税计征方法核定计税面积,按照当地毗邻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计税常年产量计算征收农业税。
  (二)利用非耕地、山坡地、山地等生产的水果、干果、蚕茧等园艺产品的农业税,参照当地同种产品收益或其历史收益情况,根据低于耕地(园地)税负的原则,核定每亩年度征收税额,依据种植面积实行定额征收。
  (三)利用湖库、池塘和其他自然水面养殖水产品的农业税,参照当地同种产品收益或其历史收益情况,核定每亩年度征收税额,依据养殖面积实行定额征收。精养水面按不高于耕地农业税税负水平核定。粗养水面按其产出水平与精养水面产出水平折算核定税额。对稻田养殖取得的水产品收入,不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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