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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编制办关于上海市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纪律规定

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编制办关于上海市
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纪律规定


各区县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委、编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各部委办有关局党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组织处、监察室(处):深化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党的十六大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本市机构改革即将进入组织实施阶段,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积极推进。为确保上海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作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200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等文件规定,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政令畅通。涉及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凡涉及改革中人员分流、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突击进入、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岗位变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和安排;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或指使提拔、安排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密。
  三、切实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在资产的清理、登记和处置工作中,要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隐瞒、截留、私分公款,不得将专用经费和其他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特别是要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建账、管理工作,不得突击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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